9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去年底,經該院提起公訴,徐匯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徐匯區檢察院介紹,在一家酒業公司從事線上酒類銷售工作的王某,經常在各類同行網站上購買紅酒。其中,某家上海酒類公司的網站因發貨慢,上了王某心中的“黑名單”。再加上想在酒業圈子里炫耀的心理,王某便從2018年2月起,開始網絡攻擊這家公司旗下的網站。
在這過程中,王某加了一些黑客群。5月8日,王某聯系上了黑客群群主張某,準備對這些網站進行DDOS攻擊。當時無業的張某搭建了一個專門用于進行DDOS攻擊的平臺,截至案發,張某一共靠這個平臺得贓款數千元。
借助張某的平臺和技術支持,王某充值了10元,使用DDos方式攻擊目標網站旗下三個網站的ip地址,造成以上三個IP對應的網站無法正常使用2小時以上。經查,被害網站共有不重復注冊用戶16萬余個,涉及不重復收貨地址6萬余個及相對應用戶4萬余個。
檢察官表示,本案中,受害網站用戶數量較大,且被攻擊后無法正常使用達2小時以上。符合相關司法解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后果嚴重”的標準:造成為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1小時以上。所以,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認定王某和張某的行為。鑒于王某和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王某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因此法院從輕予以處罰。
同時,王某起意對受害網站進行攻擊,張某在明知王某意圖的情況下提供攻擊平臺。那么張某的行為是屬于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共犯?
檢察官表示,兩種認定雖然都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進行犯罪活動而提供幫助,但幫助的方式具有明顯差別。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提供的是互聯網介入、服務器托管的合法的技術支持行為,而本案中張某提供的DDOS攻擊本身具有違法性,兩人均是DDOS攻擊的實行犯。因此,兩名被告在經過預謀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圖片源于:Pete Linforth在Pixabay上發布
及時掌握網絡安全態勢 盡在傻蛋網絡安全監測系統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侵權內容。
電話:400-869-9193 負責人:張明